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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田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田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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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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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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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辛世童)(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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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已经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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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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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已经赔偿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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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丁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无前科劣迹,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的损失,与被害人和解,得到被害人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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