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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高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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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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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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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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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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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陈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陈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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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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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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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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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胥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胥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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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于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于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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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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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滕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滕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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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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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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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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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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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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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危险驾驶案)(曲富)(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曲某危险驾驶案)(曲富)(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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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贾清天)(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贾清天)(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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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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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且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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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席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席某某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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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系初次犯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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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无前科劣迹,系初次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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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陆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陆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系初次犯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陆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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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危险驾驶案)(杜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30日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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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系初次犯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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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无前科劣迹,系次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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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系初次犯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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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王某某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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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刘某某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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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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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无前科劣迹,系初次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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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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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无前科劣迹,系初次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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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张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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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金某某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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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系初次犯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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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本人无前科劣迹,系次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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