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被害人一方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前科劣迹,有自首、坦白情节,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且无法定从重、加重情节,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无前科劣迹,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案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且无法定从重、加重情节,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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