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庭审悔罪,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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