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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甲无视道路交通安全,在夜间驾车对行人动态疏于观察,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轻伤的后果,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盛某甲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盛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大悟县综治委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对被告人盛某甲适用非监禁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故该建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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