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魏某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和《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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