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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巫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巫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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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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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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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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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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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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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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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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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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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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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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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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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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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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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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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陈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陈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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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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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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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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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进行鱼苗增殖放流,对损害的水资源环境进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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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交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捕捞用的渔具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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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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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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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交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捕捞用的渔具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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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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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安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王安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进行鱼苗增殖放流,对损害的水资源环境进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安满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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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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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进行鱼苗增殖放流,对损害的水资源环境进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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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渔具由公安机关移送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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