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进行鱼苗增殖放流,对损害的水资源环境进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交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捕捞用的渔具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交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捕捞用的渔具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安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王安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进行鱼苗增殖放流,对损害的水资源环境进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安满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进行鱼苗增殖放流,对损害的水资源环境进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渔具由公安机关移送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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