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黎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黎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挽回国家税收损失以及正在经营民营企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严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公司于案发后将抵扣税款全部进行补缴,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案发后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