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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嘉某甲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嘉某甲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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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张某乙开设赌场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张某乙开设赌场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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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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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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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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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张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张某乙等开设赌场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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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游戏机及赌资1850元人民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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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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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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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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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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