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奚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奚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 毅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书记员:汤燕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艾某某.阿不都热合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艾某某.阿不都热合曼予以减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爱 华审判员 谭 红审判员 阿曼古丽 书记员:艾 克 丹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江·安尼瓦违反交通法规,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艾某某江·安尼瓦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江·安尼瓦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某某江·安尼瓦犯危险驾驶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某、岳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岳某某撤回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人民法院(2013)图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新 巍 审 判 员 艾斯凯尔·库尔班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犯阿布都克由木木台力甫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阿布都克由木木台力甫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9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衣来提阿不力米提审判员 龚忠波审判员 古丽玛依拉斯马依 书记员: 阿依巧丽盼阿斯卡尔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人加拉力登·吾买尔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酒后驾驶等情节,量刑时已作充分考虑,并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提出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其要求承担60%的赔偿责任无充分依据,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及民事部分处理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凯某赛尔·艾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凯某赛尔·艾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凯某赛尔·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艾某某提·萨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驾驶证吊销期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艾某某提·萨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某某提·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江·阿不力米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阿某某江·阿不力米提前一晚喝酒,第二天因接发烧的孩子就医驾车被查获,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量刑时从轻处罚。经社会调查评估,对被告人阿某某江·阿不力米提判处缓刑,对其社区不会造成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奴尔艾里·瓦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奴尔艾里·瓦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奴尔艾里·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帕某某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帕某某提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帕某某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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