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助力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所作无罪辩护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预交部分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事故车辆吉安Y6787号助力车在人保财险吉安市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先由人保财险吉安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黄某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获得赔偿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5695.17元,由人保财险吉安市分公司赔偿122000元,由被告人黄某赔偿433695.17元,被告人黄某已付22000元应予品处。易某丙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对给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原告人黄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易某丙在事故中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反诉被告人易某乙等人作为易某丙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易某丙遗产的范围内对附带民事诉讼反诉原告人黄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四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所提上诉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所提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上诉意见,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本案部分死者生前在城镇居住,对本案所有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均应以较高的城镇居民标准确定为宜,故对此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其所提第三者责任险只应按主车计算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对该格式条款并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故本院不予支持;其所提不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上诉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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