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蒋某甲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进行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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