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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作不起诉决定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