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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在交通肇事后,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其自愿真诚悔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上述情节,被告人杨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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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在交通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被告人杜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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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柴某某、况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柴某某、况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书文 审 判 员  王东明 人民陪审员  潘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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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多人受伤,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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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芬河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文杰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文杰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文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酒后无证驾驶没有牌照的两轮摩托车在路上行走,没有避让行人,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未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文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0日至2012年1月19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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