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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滨县支行与桑振彬、桑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案系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同时桑振彬、桑某某、张某某三户联保的事实成立。被上诉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上诉人桑振彬所借款项发放到上诉人指定的惠农卡中,即已履行完被上诉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虽然上诉人提出2012年4月30日贷款的手续确实签字了,但最终没有实际取得贷款,故不应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因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放款的银行账号,系上诉人于2009年申请设立,并于2009年及2010年二次向被上诉人借款时使用了该账号,且在2012年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放款账户亦是该账户,2012年4月29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放款时,上诉人桑振彬也在放款的凭证上签字进行了确认。故上诉人桑振彬对被上诉人放款的情况,应是明知的。放款账户的惠农卡系上诉人所有,相应的密码也是上诉人所知悉。被上诉人按照约定放款后,账户中的款项是何人支取的、如何支取的,应与被上诉人无关。因此上诉人仅以未收到贷款而提出不承担还款义务的主张,不应支持。原审法院对本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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