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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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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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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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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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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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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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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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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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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年近75周岁的老年人,且系初犯,并坦白、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虽然造成了交通事故,但其仅负次要责任,且只有其本人受伤,属于情节轻微,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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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害结果,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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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后能够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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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宫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害结果,其犯罪后能够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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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害结果,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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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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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后能够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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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后能够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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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甲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害结果,并坦白、认罪认罚,乙醇含量低于120mg/100ml,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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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害结果,并坦白、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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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甲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后能够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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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害结果,并坦白、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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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害结果,并坦白、认罪认罚,乙醇含量低于160mg/100ml,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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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害结果,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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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害结果,并坦白、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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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后能够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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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害结果,并坦白、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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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甲危险驾驶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后能够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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