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叶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叶某某于2021年1月14日突发脑梗死亡,符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等悔罪表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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