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参与犯罪团伙作案时间短,且未获利,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参与犯罪团伙作案时间短,且未获利,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扣押、冻结的3100余万元为重庆**贸易有限公司非法所得,应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参与犯罪团伙作案时间短,且未获利,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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