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号且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谢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轻处罚。谢某某上诉提出,原判决量刑过重。经查,原判根据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在法定幅度内,对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谢某某上诉还提出,民事赔偿应核减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终身依赖护理费389440元。经查,原审根据住院证明,确定住院天数,判赔住院伙食费7450元及依照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判决赔偿谭某因受伤的终身依赖护理费778880元并无不当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发现前方道路上有行人横穿公路时,因操作不当,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易卓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易卓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最大限度给予被害人家属相应的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申请对被告人易卓从宽处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被告人易卓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工程作业铲车,驶入道路左转弯时,未停车?望,致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被害人向章琼摔倒在地,造成向章琼一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莫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勇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经查,有证人袁仕增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6日上午10时许,莫某某驾驶铲车从绥宁县李熙桥镇双园村沙场西侧河滩驶入省道S221,左转弯时致向章琼驾驶的摩托车摔倒在地,且与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住院诊断证明及证人谭水火、袁光忠、向书龙、彭英华、莫显艳证明的情况相印证,因此,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原判认定被告人莫某某不具有逃逸情节的事实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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