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无视国法擅自非法占用重点防护林地,数量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公安侦查环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范某某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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