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农户互保借款合同》,证实被告徐宝新与被告许某1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被告徐宝新与被告许宝收到该笔借款,表明原告与被告徐宝新与被告许宝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到期后,被告徐宝新与被告许宝有给付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被告许某1与其妻子李某在面谈面签记录中签字确认了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故李某对许某1在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许某2与其妻子纪某在面谈面签记录中签字确认了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故纪某对许某2在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的贷款陈丹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胡春光向海伦信用社借款事实清楚,双方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明确。其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并支付利息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曹雪某作为借款人的妻子在借款申请表中签字并声明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说明该笔借款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曹雪某应承担还款责任。曹巍瀚自愿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所述,原告海伦信用社要求被告胡春光、曹雪某给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要求被告曹巍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予以支持。被告胡春光借款时所抵押的财产未做抵押登记,系双方协议抵押,不发生抵押效力,故原告要求对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农户互保借款合同》,证实被告赵某2与被告金某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被告赵某2与被告金某收到该笔借款,表明原告与被告赵某2、被告金某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到期后,被告赵某2、被告金某有给付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被告赵某2与其妻子王某在面谈面签记录中签字确认了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故王某对赵某2在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海伦市信用社与被告李某某、洪某某签订的互保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合同明确约定被告李某某与洪某某之间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洪某某死亡后,被告李某某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综上所述,原告海伦市信用社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请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海伦市信用社与被告杜某某、张某签订的互保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被告杜某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还款,已经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合同明确约定被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海伦市信用社要求被告杜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及被告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高亚某、王某某向海伦信用社借款事实清楚,双方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明确。其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并支付利息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王振海、高和、刘文生、靳树波自愿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王振海、高和、刘文生、靳树波为贷款所提供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系与原告间协议抵押,未到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做抵押登记,故抵押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所述,原告海伦信用社要求被告高亚某、王某某给付借款本金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要求被告王振海、高和、刘文生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何某2、何某1、马某、赵某签订的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且被告何某2、何某1、马某、赵某收到该笔借款,表明原告与各被告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到期后,被告有给付义务,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何某2、何某1、马某、赵某给付借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农户贷款人面谈记录中,夫妻双方均签字确认夫妻双方拥有共同财产,在还贷及履行其他相关义务时,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何某2与被告连某间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何某1与被告秦某间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马某与被告刘某间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赵某与被告张某间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有、张秀才与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农户互保借款合同后,原、被告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将贷款发放给被告张某有、张秀才,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贷款到期后,被告张某有、张秀才未按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属违约行为。被告张某有、张秀才既为贷款人又互为贷款的连带保证人,故对双方的贷款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闫某及张秀荣在张某有、张秀才与原告签订的农户互保借款合同中,既不是贷款人亦不是保证人,故对张某有及张秀才的贷款不承担偿还责任。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农户最高额互保借款合同》,证实各被告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被告收到该笔借款,表明原告与各被告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及其妻子杨某给付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50234.38元,并自2018年4月25日起按月利率8.75‰给付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且被告收到该笔借款,表明原告与各被告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抵押借款合同成立,原告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二被告在担保人面谈记录中均同意用二人共有房屋抵押担保还款,均签字确认担保合同成立,故卓某对该笔贷款在担保房屋价值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以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326201.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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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农户互保借款合同》,证实各被告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被告收到该笔借款,表明原告与各被告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借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50000.00元,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9日起,按月利率1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农户互保借款合同》,证实各被告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被告收到该笔借款,表明原告与各被告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某给付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自2016年3月28日按月利率8.75‰给付利息,至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农户互保借款合同》,证实各被告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被告收到该笔借款,表明原告与各被告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程某给付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自2013年11月21日按月利率10.35‰给付利息,至履行之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农户互保借款合同》,证实各被告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被告收到该笔借款,表明原告与各被告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夏某、刘某给付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并自2014年12月31日按月利率10.35‰给付利息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农户互保借款合同》,证实被告徐某1与被告徐某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证实原告与被告徐某1、徐某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徐某1、徐某有给付欠款的义务;被告高某与被告马某均同意用财政粮补资金做抵押担保,故对各自的担保借款在财政粮补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1给付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73284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农户最高额互保借款合同》,证实各被告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被告收到该笔借款,表明原告与各被告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某给付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本金及利息人民币75405.25元,并自2018年1月10日按月利率8.75‰给付利息,至履行之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农户最高额互保借款合同》,证实被告姜某与被告贾某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证实原告与被告姜某、贾某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姜某、贾某有给付欠款的义务;被告孙某1与被告孙某2均同意用财政粮补资金做抵押担保,故对各自的担保借款在财政粮补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某给付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58133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农户互保借款合同》,证实被告叶某与被告姜某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合同证实原告与被告叶某、姜某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叶某、姜某有给付欠款的义务;被告王某同意用财政粮补资金做抵押担保,故对该担保借款在财政粮补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某给付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让人民币75107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第一,洪某、贾某某若欲否定本案合同的相对性,除非其能够证明原告中行海某支行明知本案被告借款是案外人周晓勇使用,且指令借款人将借款转给周晓勇使用。本案中,从申请借款看,系洪某、贾某某与五被告共同向原告申请借款;从合同的签订看,借款合同签订的相对方是中行海某支行与洪某、贾某某及其他五被告共同签订;从合同的履行看,中行海某支行履行合同义务的对象是被告洪某、贾某某,即交付的借款转入洪某的个人账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借款合同的主体、内容和责任,均为本案的原、被告,借款合同对合同相对人以外其他人并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故洪某、贾某某抗辩的该款系周晓勇向中行海某支行借款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其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支持,认定被告洪某、贾某某向原告中行海某支行借款的事实。洪某、贾某某以该借款本人未支取由周晓勇支取进行抗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第一,权志远、张某某若欲否定本案合同的相对性,除非其能够证明原告中行海某支行明知本案被告借款是案外人周晓勇使用,且指令借款人将借款转给周晓勇使用。从借款的申请看,系权志远、张某某与五被告共同向原告申请借款;从合同的签订看,借款合同签订的相对方是中行海某支行与权志远、张某某及其他五被告共同签订;从合同的履行看,中行海某支行履行合同义务的对象是被告权志远、张某某,即交付的借款转入权志远的个人账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借款合同的主体、内容和责任,均为本案的原、被告,借款合同对合同相对人以外其他人并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故权志远、张某某抗辩的该款系周晓勇向中行海某支行借款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其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支持,认定被告权志远、张某某向原告中行海某支行借款的事实。权志远以该借款本人未支取,由周晓勇支取进行抗辩,因原告将20万元贷款转入权志远账户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某、历博某向海某惠某银行借款事实清楚,双方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明确,其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并支付利息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李某某、历博某、李艳玲均为借款人,互为保证人。应相互承担保证责任。李景波应履行保证人义务,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所述,原告海某惠某银行要求被告李某某、历博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同时相互承担保证责任,要求被告李艳玲、李景波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朗万国向海伦农行借款事实清楚,双方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明确,朗万国借款后应按约定还款付息,其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并支付利息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刘某某、李德刚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担保关系成立,刘某某、李德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朗万国追偿。综上所述,原告海伦农行要求被告朗王国给付借款本金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要求被告刘某某、李德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海某市鸿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向海某惠某银行借款事实清楚,双方约定借款利率和还款期限明确。其未按合同约定还款并支付利息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海某市鸿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已多次逾期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系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故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已无继续履行必要,因此应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解除合同后,海某市鸿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应将未到期的贷款本金1717489.55元予以偿还。姜旭光、张海鸥、司贵宾、关冬敏、孙华自愿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几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被告海某市鸿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不能给付本金及支付利息时,应以设定抵押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于原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订立贷款合同时,主观上基于借贷的意思表示,各方之间的行为呈现为一种正当的合同关系,即原告海某惠某银行出借其所有的合法货币资产,被告孙某某、孙某某、张志、王海江自愿借入货币,双方自主决定交易对象与内容,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即没有主观上要去损害其他合法权益的故意和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对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现实性和可能性,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建立在真实意思表示基础上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农户联保贷款协议》及《农户贷款补充担保协议》依法发生效力,对合同各方产生约束力。原告将15万元贷款分别转入孙某某、孙某某、张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王秀丽与被告李某某、迟明月之间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李会明、迟明月偿还木材款有理,应予支持。被告李会明、迟明月、张某某未出庭,未提供答辩,视为对原告主张事实的认可。原告在庭审中放弃对担保人张某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迟明月偿还原告王秀丽木材款417,751.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30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5.75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某、被告胡某签订《农户互保借款合同》,证实各被告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被告范某、被告胡某收到该笔借款,表明原告与被告范某、被告胡某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到期后,被告范某、被告胡某未偿还,根据法律规定,二被告有给付义务,故被告范某、被告胡某应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农户互保借款合同》中,被告王某、被告李某没签字画押,原告请求被告王某、被告李某偿还贷款及本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充分,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海伦市信用社与被告程建军、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被告程建军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还款,已经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合同明确约定被告程建军与被告程某系连带责任保证,故被告程某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海伦市信用社要求被告程建军偿还借款本息及被告程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行与被告马某某、王某某之间金融借款合同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马某某、王某某偿还二被告贷款及利息并且互负连带责任有理,应予支持。被告马某某、王某某未出庭,未提供答辩,视为对原告主张事实的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某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安支行贷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17日起按月利率9.9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且被告收到该笔借款,表明原告与各被告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抵押借款合同成立,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邱某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根据合同规定,合同到期后被告未给付欠款,原告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二被告在担保人面谈记录中均同意用二人共有房屋抵押担保还款,均签字确认担保合同成立,故刘某对该笔贷款在担保房屋价值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以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海伦市信用社与被告朱广金、周天成签订的互保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被告朱广金、周天成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还款,已经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责任。被告朱广金的借款用于家庭农业生产,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朱广金、李淑霞夫妻共同偿还。合同约定被告朱广金与被告周天成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二被告应当互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海伦市信用社要求被告朱广金、李淑霞、周天成偿还借款本息及要求被告朱广金、周天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与被告杨某某、徐某某、曲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确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尚欠借款本息23902.31元(实际金额以邮储银行系统内金额为准)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予支持,被告徐某某、曲某某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要求被告徐某某、曲某某连带承担借款本息给付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与被告刘某某、吴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确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吴某某立即偿还尚欠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谷秀峰、张洪某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要求被告谷秀峰、张洪某互相连带承担借款本息给付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某、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借款本金33534.15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与被告谷秀峰、金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确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谷秀峰、金某某立即偿还尚欠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刘某某、张洪某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要求被告刘某某、张洪某互相连带承担借款本息给付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谷秀峰、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借款33534.15元,利息8789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与被告于某某、刘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确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于某某、刘某某立即偿还尚欠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张中军、邰永生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要求被告张中军、邰永生互相连带承担借款本息给付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借款39038.60元,利息7314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与被告张洪某、韩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确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张洪某、韩某某立即偿还尚欠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谷秀峰、刘某某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要求被告谷秀峰、刘某某互相连带承担借款本息给付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洪某、韩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借款本金33534.15元,利息8789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与被告何立国、武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确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何立国、武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张某某、张某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要求被告张某某、张某互相连带承担借款本息给付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立国、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借款本息62510.97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与被告曲明海、施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确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曲明海、施某某立即偿还尚欠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徐某某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要求被告徐某某连带承担借款本息给付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曲明海、施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借款本金24966.7元,利息6288.03元,本息合计31254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与被告张某某、包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确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包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张某、何立国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要求被告张某、何立国互相连带承担借款本息给付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包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借款本息62510.97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3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与被告张中军、沈红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确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张中军、沈红某立即偿还尚欠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于某某、邰永生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要求被告于某某、邰永生互相连带承担借款本息给付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中军、沈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借款本息47066.6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与被告邰永生、王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确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邰永生、王某某立即偿还尚欠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张中军、于某某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要求被告张中军、于某某互相连带承担借款本息给付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邰永生、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借款50000.00元,利息971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照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赵某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庄某彬、徐某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水县支行贷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5327.09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2日),本息合计55327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照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王兆中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于某某、胡某某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兆中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水县支行贷款本金56400.00元,利息6008.9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2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与被告徐某某、景艳萍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确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某、景艳萍立即偿还尚欠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徐某某、曲某某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要求被告曲某某连带承担借款本息给付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景艳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借款本金18942.2元,利息4770.74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与被告张某、门某某、张某某、何立国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确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张某、门某某立即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张某某、何立国与原告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要求被告张某某、何立国互相连带承担借款本息给付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明某某支行借款本息6251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提供了借款,按照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腾占军、刘某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雷文生、刘某某按照联保协议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腾占军、刘某某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某某支行借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提供了借款,按照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那某某、李某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宋某某、宋某某按照联保协议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那某某、李某某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某某支行借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提供了借款,按照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李新林、姜淑霞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王长占、王某某按照联保协议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新林、姜淑霞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某某支行借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提供了借款,按照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孟某某、王某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丁某某、刘某、申永丰按照联保协议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某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提供了借款,按照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丁某某、周立娟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孟某某、刘某、申永丰按照联保协议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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