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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福与宋某新、董立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福与被告宋某新、董立成、华安财险绥化分公司对本起交通事故的事实及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绥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宋某新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苏某福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苏某福在交通事故中受外伤作用,伤病关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结合鉴定确认参与度为60%-70%和原告曾患多发性脑梗塞,致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左上、下肢肌力IV级等病史,原告苏某福受外伤作用伤病参与度确定60%比较客观。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部分外,由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被告宋某新承担60%的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华安财险绥化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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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凤梧与孙薇薇、韩某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意见,双方对于驾车相撞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就过错责任方面均未能完成相应的举证义务,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确认由被告夏XX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本院酌情确认1,500元;对原告主张的衣物损失,本院酌情确认100元;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伤害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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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淑芹与徐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交通事故相关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蔡淑芹不承担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平安财产保险依法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以外的部分,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认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变更过现场,从而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所以对商业三者险部分我公司不赔偿。因被告阳光保险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原告蔡淑芹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经济损失:医疗费:12237.39元、伤残赔偿金:33884.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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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王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中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一定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其构成要件看,具备在公路上运行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要件,从被告的过错侵权行为分析,青冈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全面客观的反映了事故的全过程,该认定书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应予采信。因被告王某某驾驶的黑M×××××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被告阳某财险绥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据此,首先应由被告阳某财险绥化中心支公司在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阳某财险绥化中心支公司在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与董某按同等责任比例承担。原告董某各项主张支持如下:一、丧葬费27649.5元,按照2017年度黑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4608.25元乘以6个月。二、被扶养人生活费105240元,按照2017年度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10524元计算。三、死亡赔偿金253300元,按照2017年度黑龙江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665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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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黑龙江顺兴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移动通信公司兰西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龙顺兴公司在诉讼中自认其雇佣原告为其维修光缆,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原告在工作过程中,由于第三人(赵金学)驾驶的摩托车将光缆线杆刮倒,致原告头部受伤,对原告的伤害,因发生在雇佣工作期间,应由雇主(龙顺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事故虽经交警部门认定赵金学承担主要责任,但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龙顺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可向第三人赵金学追偿。原告亦未要求第三人赵金学承担赔偿责任,故二被告追加赵金学为被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虽提供证据证明其现在居住在城镇内,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城镇内已超一年,其赔偿标准应按农村标准予以支持。原告在哈医大四院住院12天后,转院到省医院及医大一院住院治疗,虽未有转院证明,但其提供的病例,诊断书等均证明原告确在哈医大四院出院后伤情未愈,需进一步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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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缴纳了保险费,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人的责任。原告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史汉丰二级伤残,系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被告作为保险人负有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原告已与第三者史汉丰达成和解协议,向史汉丰支付了伤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00.00元,其中包含医疗费263,456.53元,伤残赔偿金应为173,413.80元(史汉丰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红光乡,本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634.10元,9,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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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本案中,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10年护理期限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不当。因被上诉人在确定的护理期限内尚未死亡,故上诉人提出的10年护理期限显失公平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被上诉人孙某某在确定的10年护理期限内死亡,则上诉人孔某某可依法对剩余年限内的护理费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若被上诉人孙某某生存期限超过10年,则其有权向上诉人孔某某继续主张给付相应护理费,但护理期限不应超过法律的规定。,由于上诉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次要责任,且被上诉人所受伤害已达到严重程度,故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上诉人负担全部鉴定费缺乏事实依据,应按双方过错责任比例依法确定鉴定费的承担数额。综上所述,孔某某关于鉴定费负担问题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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