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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贪污案)_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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