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经承办人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形成一种意见,同意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分管副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经讨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辛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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