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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滥伐林木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滥伐林木案)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滥伐林木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肇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