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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伦市福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萝北县关东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福某钢构以其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关东米业加工构件事实清楚,双方依法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福某钢构按约定交付构件后,关东米业应按约定支付制作费用。关东米业未按约定支付制作费用,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价款并赔偿因迟延履行价款给福某钢构造成的损失。关东米业提出福某钢构交付的构件质量存在瑕疵,不予支付制作费用的抗辩理由,因合同约定关东米业对交付的构件外观成型需在福某钢构车间验收后出厂,外观成型验收后出现的其他质量瑕疵,关东米业应以书面形式向福某钢构提出质量异议。至本案起诉时止,关东米业未向福某钢构提出书面异议,应认定福某钢构向关东米业交付的构件质量合格;关东米业提出福某钢构在对构件进行安装工作中存在瑕疵,其施工人员将顶盖的拉筋和钢板裁短,粮仓顶盖螺栓未安装,安装工人将成袋的小件扔在棚里,致使钢结构粮仓存在安全隐患,至今未投入使用,不予支付制作费用的抗辩理由,因福某钢构承揽的加工构件工作范围,并不包含构件的安装工作,关东米业另行雇用安装人员对构件进行的安装工作,安装工作中出现的质量瑕疵与福某钢构无关。综上所述,原告福某钢构要求被告关东米业给付加工费189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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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海伦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对原告张某提交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均无异议,本院对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待的证事实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海伦综合车间证明,经本院于(2017)民初100号卷宗核实,确系由卷宗原件复印而来,对该证明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该证明表述不清且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张某在涉案平房内居住的事实,本院对该证据的待证事实不予采信。第三人张丽梅向法庭提交火化证明、铁路社区证明仅能证明汪庆兰去世及第三人在涉案平房居住的事实,不能证明第三人享有平房的所有权;第三人向法庭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书,证明人均未能出庭作证且证明人身份除张某外均无法核实,证明的书写人身份亦无法核实,且证明不属于国家有关机关的权属证明,其效力无法确认,仅此证明书不能证实第三人享有所有权;证人张某、郭某,与原被告均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且证人张某未出庭,证人郭某出庭称听大哥张某说母亲汪庆兰房子给第三人张丽梅并问郭某是否同意的事实,系传来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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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李某、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付某某与李某、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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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王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事实均没有异议,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结论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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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石某发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认定书、诊断书、住院病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误工证明,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依法予以确认;医疗费票据中购买胸带30.00元的票据不是正规发票,本院不予确认。其他医疗费票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2日6时许,原告李某某乘坐被告石某发驾驶其所有的黑MT6315号出租车在绥化市黄河北路与红星街交叉口时与关国辉驾驶黑LFG827号奥德赛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石某发、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区大队作出北公交认字(2014)第231202201400360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关国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发、李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绥化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4天,经诊断原告的伤为闭合性颅脑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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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徐洪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分别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张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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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路某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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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出租管理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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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杜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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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苗某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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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与江苏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任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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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收益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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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出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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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龙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龙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出租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李海龙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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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出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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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一东日用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收益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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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左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左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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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某与江苏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车某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出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车某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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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出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将自有商铺委托江苏龙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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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吴凤侠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吴凤侠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收益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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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萍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艳萍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王艳萍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收益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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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出租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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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春雨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宿春雨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投保吉祥卡(B)款、国寿综合意外保险(2013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一款“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宿春雨按约定交纳保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原告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5,000.00元、误工费8,2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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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刘洪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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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本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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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淑新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赵淑新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赵淑新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收益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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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永利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国永利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国永利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收益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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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赵某、赵洪某、宋淑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韩XX与被告赵XX未经政府登记而同居生活,该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向被告赵XX、赵AX、宋XX给付彩礼款140000元,此种给付是家庭方式的给付,且三被告系一个经济体系。原告韩XX与被告赵XX在同居较短的期间内解除同居关系,原告提出返还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三被告应予以返还。考虑被告赵XX与原告韩XX在同居前后的实际生活中确有一定支出,且同居生活期间有一定生活费用等实际情况,三被告应适当返还。故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XX、赵A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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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毕某某在原告处实际赊购化肥核款14220元,并由被告毕某某出具欠据,且证人孙宝传当庭证实被告毕某某在欠据上签字。被告拖欠化肥款1422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理应按约定及时给付货款。逾期未给付货款已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化肥款14220元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毕某某给付原告梁某某化肥款人民币1422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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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太平财险绥化中心支公司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绥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财险绥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故被告太平财险绥化支中心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某请求赔偿的项目、数额未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关于被告太平财险绥化中心支公司以绥化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医疗终结及护理期限鉴定的程序违法,结论不准确,申请重新鉴定的问题。因鉴定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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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与绥化市北林区连某某高兴村民委员会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绥化市北林区连某某高兴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垫付电费款、校表款14417元,当时经绥化市北林区连某某高兴村民委员会村主任刘福义审批同意由村上核销。原、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故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承诺及时给付欠款。原告要求给付拖欠期间的利息因双方当时无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垫付款14417元的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绥化市北林区连某某高兴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曲某某垫付电费款、校表费14417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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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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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承认王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赵某某雇佣王某某为其工作,王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身体受到伤害,赵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某某主张王某某在工作时违规操作,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某在高空作业,应当预见存在的危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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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臣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身体因外因受到伤害,有证据证明是被告王中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原告的伤势与被告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造成伤害相应的侵权的主要责任,并承担相应的侵权义务。但在此次殴打中,原告也动手与被告撕打,因此原告也应承担一定次要责任。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住院29天的医疗费8585.38;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在住院期间29天的误工费,每日按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133.39元,误工费合计为3868.31元;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住院29天的伙食补助费,每日按国家工作人员100元计算,伙食补助费合计为2900元;4.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住院29天的营养费,每日按黑龙江省城镇行业就业人员标准,每天50元计算,营养费合计1450元;5.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住院期间的29天的一人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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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与李某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雇佣的雇员,在受雇人员从事施工期间,被告做为雇主有义务对雇员的安全负监管责任,由于被告疏于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导致原告在具有安全隐患的跳板上摔下来受伤致残,被告应负主要的民事责任。原告做为建筑工作力工,本应在地面从事劳动,上跳板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却没有在任何人指派情况下擅自上到跳板上,使跳板上承载超重,导致跳板支架弯曲,便从跳板上摔下受伤致残结果的发生,原告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负次要民事责任,原告正当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应赔偿范围包括:原告医疗费11,871.41元,伤残赔偿金51,622.80元、伙食补助费1,600.00元、护理费2,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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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XX与褚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欧XX提供的证据1,被告褚XX未出庭质证,该两份离婚证系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发放,本院予以采信,可证明原告欧XX与被告褚XX于2011年10月20日登记离婚;原告欧XX提供的证据2-3,该两份证据相互佐证,可证实原告欧XX与被告褚XX于2012年12月30日生育一名女孩褚X,现年11个月。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原告欧XX的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告欧XX与被告褚XX于2009年8月3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1年10月20日经政府登记离婚。同年年末,原、被告同居生活,于2012年12月30日生育一名女孩褚X,现年11个月。现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育问题未能协商一致,故原告欧XX诉至法院,要求同居期间生育女孩褚X由原告欧XX抚育,被告褚XX每月支付抚育费200元至该孩年满18周岁时止。本院认为,原告欧XX与被告褚XX同居期间生育女孩褚X,现年11个月,褚X尚处于哺乳期,理应随其母亲即原告欧XX共同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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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淑英与马某某、王某年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马某某对诉争房屋是否享有处分权。原告赵淑英主张被告马某某系未经本人同意无权处分诉争房屋,但庭审中被告王某年举示的证据原件显示,被告马某某曾向被告王某年出示当时房屋共有权人原告赵淑英签字的“同意马某某任意处分诉争房屋意见书”和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处分的授权委托书,原告赵淑英主张该意见书上“赵淑英”三个字并非本人书写,但经释明,原告没有提交反驳证据,也未提起笔迹鉴定申请,相反被告举示的证据能够证明马某某是经过其他共有权人的同意后处分共有房屋,本院认为,原告赵淑英主张被告马某某无权处分及二被告侵权的事实不能成立。关于原告主张确认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因上述证据证实马某某是经过其他共有权人授权后处分诉争房屋,且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二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对原告此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因原告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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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贵诉宋绍彬、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宋绍彬驾驶车辆与原告曾某贵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原告曾某贵人身受到损害,海伦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因此,对于事故的发生原告曾某贵负次要责任,被告宋绍彬负主要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告曾某贵负事故的30%责任,被告宋绍彬负事故的70%责任为宜。被告宋绍彬驾驶的车辆在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被告阳某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曾某贵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宋绍彬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曾某贵要求的各项赔偿费用,哈尔滨市第五医院的医疗费42935.10元、二次手术费2000.00元,以上共计44935.10元,被告宋绍彬对药费票据和鉴定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对被告宋绍彬的这一辩解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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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徐某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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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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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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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寇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寇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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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逯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出租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逯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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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赵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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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董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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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绥化金沃南方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出租经营和管理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但该合同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故应为无名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似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将自有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且双方对该商铺的用途、使用期限、收益金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该合同内容与租赁合同相似,可以参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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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北林区华都物流配送中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绥化市北林区华都物流配送中心为其所有的MA1500重型牵引车/黑ME216挂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一款“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规定,且被告无异议,该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交纳保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原告的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货物损失费34,633.80元(115,446.00元×30%)、评估费1,731.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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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北林区华都物流配送中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绥化市北林区华都物流配送中心为其所有的MA1500重型牵引车/黑ME216挂挂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定额保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一款“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的规定,且被告无异议,该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交纳保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原告的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货物损失费34,633.80元(115,446.00元×30%)、评估费1,731.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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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李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同居后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共同生活达十五年之久,可见夫妻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并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应以夫妻长远利益及子女利益为重,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提供其子李阳证言证实双方多年来感情不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的规定,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证,且不存在证人“确有困难不能不能出庭”的情形,李阳的书面证言不能作为认定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某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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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某与刘某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房屋虽然是原告建造,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但该房屋原告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属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原告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应当到行政机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被告虽然持有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但该证书记载的房屋面积与实际房屋面积并不相符,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晓刚要求被告刘恩友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晓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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