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李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时间较短,参赌人员较少,区别于一般的开设赌场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其非法获利钱款已被依法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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