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7条 规定:原告利益受到损害,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力;第八十二条 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按原告与被告双方认可的最低工资标准800元的二倍,确认原告每月工资为1600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33条 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原告请求停工留薪的工资四个月没有超出法律规定,按每月工资16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在绥化市××林区福盈门老北京炭火锅店工作,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为其提供劳动,作为经营者被告张丽某向原告按月支付工资,原告与老北京炭火锅店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在工作时由于洗涤液溅入左眼,致使其左眼被化学性烧伤。经劳动部门认定,系工伤;同时经鉴定伤残七级,因此原告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张丽某作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没有为职工缴纳必要的工伤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没有积极妥善处理劳动者的赔偿事宜,在没有向原告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自行将该炭火锅店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致使用工单位主体资格消灭,视为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导致原告不能向用工单位主张工伤赔偿,也不能获得保险基金赔偿,故原告不能获得工伤赔偿损失,经营者张丽某应承担用工赔偿义务.原告向其主张工伤待遇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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