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属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7条 规定:原告利益受到损害,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力;第八十二条 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自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按原告与被告双方认可的最低工资标准800元的二倍,确认原告每月工资为1600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33条 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原告请求停工留薪的工资四个月没有超出法律规定,按每月工资1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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