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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与青冈县昌盛景学砖厂工伤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异议成立,两名证人书面证词与当庭证词内容不一致,互相矛盾,况且史某出事时不在现场,故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关于证人刘某某的书面证言被告有异议,认为证人未出庭作证,书面证言又是复印件,固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提交的黑龙江新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有异议,认为该鉴定过程被告未参与不知道,该鉴定意见书是人身损害的意见,不是工伤鉴定,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本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异议成立,在本案中不予采信。关于被告的两名证人于某某、李某当庭证词原告虽有异议,该两名证人的证词与原告提交的照片证据相互佐证,按常理每个单位或企事业都应有作息时间表,并作严格规定和制度,固本院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是工伤,被告是否应按工伤标准赔偿原告的各项费用,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是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协议自己是在被告砖厂工作后,下班途中造成的伤害,且被告应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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