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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与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欠款关系。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法律关系,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属实,表明原告与被告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马某未在约定期间内还清债务,应当承担逾期履行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给付原告吕某劳务费人民币172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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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钱某、吕某某、宋某某、纪某某、季海波、张某某、赵某某、高某某、毕某某、计晶波、邱某某、宫某某与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雇佣王某、钱某等13名原告做钢筋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刘某某共计拖欠13名原告劳务费61963.00元,有刘某某本人签名的欠条为证。13名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给付劳务费61963.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讼有理,应予支持。被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答辩,视为对自己答辩权、举证权的放弃,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王某、钱某等13名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给付劳务费,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13名原告劳务费共计6196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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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吕某某、庆安县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古某某、大庆市丰富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吕某某作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业施工资质,其与被告庆安县宜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为无效。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动作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承包人签订的劳务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筑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本案中被告吕某某不具备劳务作业资质,其与原告周某某签订的加工协议书也应认定为无效。但上述两份合同均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见表示,且上述合同均已实际履行。原告周某某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吕某某应支付原告周某某施工的工程款。被告吕某某未按合同约定用房屋抵工程款,及余款未按约定于2015年9月30日结清,原告周某某要求被告吕某某履行合同义务有理,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交付13栋1单元1401室楼房抵工程款,因此房屋已被抵顶给他人,不能实际履行,应按双方结算的数额即564,997.00元及按照双方约定,如违约自原告施工之日即2014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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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英与何成传、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的出工天数和工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被告在雇佣原告做水暖工时,双方虽然未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对原告的工资标准并未明确,但双方以实际形成了劳务关系,原告按被告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因此,被告理应按其所付出的劳务支付劳务费。现原告所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出工天数和工资标准,因此,原告的出工天数和工资标应以该工地出工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名册确定原告的劳务费。原告的剩余工资款应确定为6564.00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二被告给付原告王国英剩余工资款656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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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被告国殿军用原告的钩机及人员进行作业,在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劳动后,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劳务费。被告国殿军对其拖欠原告钩机作业费的事实没有异议,应当按照约定给付原告此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89000.00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包人,尽管从收据上体现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已结清与被告国殿军的全部工程款,但作为农民工的原告并未收到此款。参照2004年9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国殿军,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被告国殿军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且在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殿军签定的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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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国殿军雇佣原告在工地上做木工,在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劳动后,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劳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7130.00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包人,尽管从收据上体现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已结清与被告国殿军的全部工程款,但作为农民工的原告并未收到此款。参照2004年9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国殿军,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被告国殿军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刘某某在此案中系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代表其公司,刘某某个人并不承担给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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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伟彬与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国殿军雇佣原告在工地上做木工,在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劳动后,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劳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7485.00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原告虽无劳务关系,并且从收据上体现及被告国殿军认可已结清与被告国殿军的全部工程款,但作为农民工的原告并未收到此款。参照2004年9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国殿军,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被告国殿军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刘某某在此案中系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代表其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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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某与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国殿军雇佣原告在工地上做力工及打更工作,在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劳动后,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劳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000.00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原告虽无劳务关系,并且从收据上体现及被告国殿军认可已结清与被告国殿军的全部工程款,但作为农民工的原告并未收到此款。参照2004年9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国殿军,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被告国殿军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刘某某在此案中系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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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国殿军雇佣原告在工地上做劳务,在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劳动后,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劳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300.00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原告虽无劳务关系,并且从收据上体现及被告国殿军认可已结清与被告国殿军的全部工程款,但作为农民工的原告并未收到此款。参照2004年9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国殿军,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被告国殿军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刘某某在此案中系被告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代表其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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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姜某等与黑龙江省鑫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王春雇佣原告开铲车,在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劳动后,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劳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000.00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黑龙江省鑫福田建筑有限公司为建筑公司、被告康某某为五项承包人。尽管从明水县劳动保障监察局的卷宗中体现被告康某某已经将工程款发放给被告王春,但作为农民工的三原告并未收到此款。参照2004年9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黑龙江省鑫福田建筑有限公司为建筑公司将五项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康某某,康某某又向下进行了再分包,根据法律规定二被告应当对王春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故本院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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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姜某等与黑龙江省鑫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被告王春雇佣原告开铲车,在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劳动后,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劳务费。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000.00元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黑龙江省鑫福田建筑有限公司为建筑公司、被告康某某为五项承包人。尽管从明水县劳动保障监察局的卷宗中体现被告康某某已经将工程款发放给被告王春,但作为农民工的三原告并未收到此款。参照2004年9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黑龙江省鑫福田建筑有限公司为建筑公司将五项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康某某,康某某又向下进行了再分包,根据法律规定二被告应当对王春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故本院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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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生与高文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高文某雇佣原告为其在大庆市乘风新城承包建筑住宅楼外墙外挂理石工程做理石工人。在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完成施工后,被告高文某只给付一部分劳务费,尾欠9880元劳务费未给付。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雇佣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高文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其行为应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主张进行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可能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文某给付原告王安生劳务费988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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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高文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高文某雇佣原告为其在大庆市乘风新城承包建筑住宅楼外墙外挂理石工程做理石工人。在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完成施工后,被告高文某并未给付尾欠原告的17422元劳务费。因此,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雇佣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高文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其行为应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主张进行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可能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文某给付原告王某某劳务费17422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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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罗亚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2017年除夕带人到被告家找被告弟罗某1索要工资款,导致原、被告发生争执,在此次争执中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被告罗亚彬在原告陈某某带人去其家向其弟索要工资款时,看见来了许多人,便到厨房拿小斧后直奔原告过去,用左手掐原告脖子,将原告按倒在炕上,致使原告受到伤害。被告罗亚彬在此次争执中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原告住院35天,共花医药费11,335.01元,对原告的医疗费及住院期间的病例被告有异议,但不要求对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病例做鉴定,视为对其认可,故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提出护理人员系个体户,应按照年50,275.00元工资标准给付其护理人员工资,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护理人员工资应按照当地居民人均生活费标准赔偿。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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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李某某,李某某,马某某,黑龙江鑫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肖国庆是在被雇佣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赔偿责任主体及确定赔偿数额。关于赔偿责任主体问题。第一、马诚隆雇佣肖国庆在该工地进行工作,肖国庆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因此,应当认定马诚隆与肖国庆形成雇佣关系,马诚隆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原告遭受人身伤害属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直某某原因是马诚隆往李铁柱工地送铁卡扣,李铁柱的工人到马诚隆处接收铁卡扣,马诚隆使用的吊车吊斗将原告撞伤,原告请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未请求致害人赔偿。被告李文忠为时代新居西区工程建设实际投资人,其挂靠在鑫福田建筑公司,李文忠与被告马诚隆签订劳务合同,将工程施工分包给没某某施工资质的马诚隆,因此,被告李文忠作为时代新居西区工程建设实际投资人及被挂靠的鑫福田建筑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被告李铁柱并非时代新居西区工程建设实际投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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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受伤实属本次交通事故所为,因该肇事车辆在被告中财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中财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被鉴定为“择期取出右小腿内固定物取出术等医疗费评估为人民币5000元。”原告的医疗费应按(12325.25+5000元)17325.25元支持。因原告的职业为农民,其误工费应按2012年省统计的农民工资年21355元的标准计算,原告被鉴定为“7个月终结医疗”其误工费应按(21355元÷12月×7月)12457元支持。因原告被鉴定为“护理期限为4个月,其中住院期间每日护理2日,余为1人。”原告住院26天,其标准应按省统计的其他行业平均工资年34210的标准计算,其护理费应按(34210元÷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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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受害人于洪双、于福生确因与原告曹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因原告曹某的车辆已向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被告理应对受害人的各项费用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由于原告曹某已向受害人于洪双、于福生进行了赔偿,被告有义务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曹某进行赔付。受害人于洪双、于福生的医疗费为19825.29元,已经超出了交强险的医疗费部分的单项限额,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只能赔付原告1000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另外二受害人的伙食补助费、再行医疗费、营养费均属医疗费范围,也均应由原告自行负担。以下部分均应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负担,其中包括受害人于洪双、于福生的误工费,二受害人均为农民,按农民工资年21355元计算,165天(于洪双鉴定为5个月+于福生住院13天)的误工费为9653.63元。护理费,118天的护理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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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袁某、赵某全诉石玉国、宋春风、李某某、青冈县利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健康权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从其构成要件看,具备在公路上运行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原告受伤的严重后果,被告宋春风是该车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被告石玉国是宋春风雇佣的驾驶员,与三原告的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宋春风是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利某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因被告李某某已将车辆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转让给被告宋春风,被告李某某不是车辆的使用人和管理人,故被告李某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已向被告中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首先应由被告中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宋春风按主要责任的比例70%进行赔偿。被告石玉国因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某的医疗费应按已经确认的75125.53元认定。原告张某某的伙食补助费应按当地公出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日80元计算,张某某住院20天,伙食补助费应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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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孙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孙某受伤实属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因对方张百仁的车辆向被告中财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被告中财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二原告进行赔偿。原告孙某的住院医疗费应按22232元确认。再行医疗费应按鉴定意见2000元确认。原告孙某的伙食补助费应按省财政厅的文件规定每天50元计算,孙某住院23天,伙食补助费应按(23天×50元)1150元确认。因原告孙某被鉴定为“营养期限为2个月,平均每日需人民币50元。”原告孙某的营养费应按(60天×50元)3000元确认。以上四项费用合计为28382元。按照交强险的赔偿规定,以上四项费用均属医疗费范畴,交强险的医疗费单项限额为10000元,按照二原告的比例,被告中财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孙某以上四项合计为9078元。被告孙某被鉴定为“自受伤之日起对症治疗3个月终结医疗。”因孙某在青冈镇打工无固定职业,误工费应按2012年生统计的职工平均工资年38598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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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李某某基于其与案外人张仁鹏之间的承包关系,组织并带领16名农民工为张仁鹏所承接的工程施工,原告李某某作为组织者对其召集的农民工的工资有代为垫付的义务。后因张仁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刑事诉讼,为取得李某某等农民工的谅解,被告于某某作为担保人与原告李某某协商达成谅解书,谅解书的内容附带担保协议。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于某某的担保,既包括对刑事被告人张仁鹏履行给付义务的担保,又包括对合同当事人即本案原告李某某作为16名农民工的组织者代为履行义务的担保。该担保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谅解书虽然没有主债权人张仁鹏的签字,但是作为刑事被告张仁鹏从轻处罚的依据被刑事判决所采信,且刑事判决书中未体现张仁鹏对谅解书及附带的担保协议不予认可,因此对被告以原告没有其他农民工的授权、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及谅解书上没有主债权人张仁鹏及其他农民工签字,不能作为债权凭证或担保凭证为由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于某某是否免除保证责任的问题,经查,根据本院立案材料,本院接收原告起诉材料的时间为2019年3月25日,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向原告发出立案通知书及预缴诉讼费通知,于2019年4月3日网上立案,且原告亦于2018年10月9日通过电话明确向被告于某某主张担保责任,据此原告系在6个月的保证期限内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对被告于某某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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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于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李某某基于其与案外人张仁鹏之间的承包关系,组织并带领16名农民工为张仁鹏所承接的工程施工,原告李某某作为组织者对其召集的农民工的工资有代为垫付的义务。后因张仁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刑事诉讼,为取得李某某等农民工的谅解,被告于某某作为担保人与原告李某某协商达成谅解书,谅解书的内容附带担保协议。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于某某的担保,既包括对刑事被告人张仁鹏履行给付义务的担保,又包括对合同当事人即本案原告李某某作为16名农民工的组织者代为履行义务的担保。该担保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谅解书虽然没有主债权人张仁鹏的签字,但是作为刑事被告张仁鹏从轻处罚的依据被刑事判决所采信,且刑事判决书中未体现张仁鹏对谅解书及附带的担保协议不予认可,因此对被告以原告没有其他农民工的授权、其诉讼主体不适格及谅解书上没有主债权人张仁鹏及其他农民工签字,不能作为债权凭证或担保凭证为由拒不履行担保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于某某是否免除保证责任的问题,经查,根据本院立案材料,本院接收原告起诉材料的时间为2019年3月25日,本院于2019年4月2日向原告发出立案通知书及预缴诉讼费通知,于2019年4月3日网上立案,且原告亦于2018年10月9日通过电话明确向被告于某某主张担保责任,据此原告系在6个月的保证期限内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对被告于某某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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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原告与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是否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应支付工程款219,925.45元及利息;2.黑龙江省鑫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给付工程款的责任。3、任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任某某主张与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其应给付工程款219,925.45元及利息。五大连池市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授权郭志强为其公司在安达市家禾花园小区工程项目中担任A7、A6号楼第二项目部总负责人职务无异议,但抗辩称,其与郭志强系承包关系,并未授权郭志强对外签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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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长龙、江苏时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两份《承包合同》的效力、慧鸿公司和时代公司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朱长龙是否为实际施工人、案涉工程款的相关问题,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一)关于两份《承包合同》效力的相关问题李天琦以天琦集团名义与朱长龙签订的第一份《承包合同》,因朱长龙为自然人,依法不具备承包资质;慧鸿公司与时代安达分公司签订的第二份《承包合同》,虽然朱长龙在时代安达分公司的签约代表人处签名,施工期间时代安达分公司曾向出具工程进度确认书,时代安达分公司向朱长龙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为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代表该公司办理该工程一切手续,但在2012年11月8日,朱长龙与李天琦签订第一份《承包合同》后,朱长龙于2012年12月开始组织施工,在施工约8个月后,慧鸿公司才与时代安达分公司于2013年8月签订第二份《承包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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