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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2014年10月22日原告受被告指派去拜泉县丰产乡对被告所有的车辆进行维修,在返回明水县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明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确认原告无责任,因此被告应为原告提供劳务受害负全部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提出的承担责任方不止被告一家的问题,应另案处理。关于精神抚慰金,因交通事故致原告精神受到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申请的由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绥人医司鉴(2015)临鉴字第22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应予采信,对于原告的损失应以该鉴定意见并依照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计算为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本院参照《2014黑龙江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参照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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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等与程海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后,其住院就医及进行鉴定,必然发生交通费用,但原告贾某某主张的医药费过高,并且并未提供相关发生交通费的其他证据,仅以1张交通费发票来证实原告全部交通费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因此,对该份交通费发票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贾某某交通费支出予以酌定。对处理交通事故期间的交通费不属于原告贾某某为治疗伤情而支出的交通费用,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贾某某证据八,属原告佩戴外展架所支出的费用,属原告实际发生的费用,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对原告贾某某、贾国华、霍彦波当庭出示的其他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程海军出示的证据一、证据二,原告与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程海军出示的证据三,黑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已作出信访答复,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原告贾国华和被告程海军的事故责任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事故认定书,应以省公安厅信访答复及明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贾国华与被告程海军的事故责任,因此,对被告程海军出示的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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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与张某某、明某德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呼兰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谷某某无责任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张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对此,应由雇主被告德邦货物运输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德邦货物运输公司的车辆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被告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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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长胜与康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双方对明水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划分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首先应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费用,由被告康某、原告闵长胜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原告主张的交通费700元,其中500元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原告主张的修车费2000元,因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数额过高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闵长胜的损失应认定为:1、医疗费33904.83元;2、康复费5000元;3、误工费10080元(84元天×12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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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林某某、陈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造成了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林某某的车辆投保被告中保财险哈尔滨分公司机动车交强险及车上人员限额责任险。被告陈某某的车辆投保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强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于二原告的损失,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及事故相关责任人按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故本次事故二原告损失及责任负担应为:(一)王旭东:1、医疗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和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核定为55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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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明某某康某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原告王某在被告明某某康某医院有限公司住院治疗,冶疗后一直未痊愈,经黑龙江省医学会鉴定被告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故被告明某某康某医院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本案中,原告主张本案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计算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主张计算赔偿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本院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范畴,而本案是民事案件,应当适用属于民法范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制定。原告的损失应认定为:1、复查费110.00元。2、残疾赔偿金2366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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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某发、张某与黄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事故认定原告闻某发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黄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被告对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应按照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比例划分赔偿责任。对于原告闻某发、张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原告闻某发与被告黄某某按比例承担。原告闻某发、张某均系农民,其误工费应按上一年度黑龙江省农业行业平均工资进行计算;护理费可按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原告闻某发、张某的其他损失应以其提供的证据及司法鉴定意见计算合理确定。原告闻某发损失认定为:1、医药费53285.35元;2、伙食补助费3200.00元(100元/天×32天);3、营养费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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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张某某、安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被告双方对明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划分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首先应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费用,由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安某某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原告的医药费以票据确定,原告误工费可按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护理费可按居民服务业标准结合鉴定意见计算,原告为城镇居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马某某的损失认定为:1、医药费16599.30元;2、再行医疗费8000.00元;3、康复费6000.00元;4、误工费30513.81元(180天×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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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中的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医疗费24730.89元、伙食补助费9700.00元(97天×100元)、营养费6000.00元(60天×100元)的赔偿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与原告争议的主要焦点:1、原告是农村户口但提供了在城镇居住和打工的证据,要求误工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2、被抚养人原告的母亲郎桂荣及原告的女儿梁凯淇的生活费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3、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是否予以支持。4、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负担该起交通事故的鉴定费和本案的诉讼费问题。对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分析评判如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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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与被告中保财险绥化分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事实均没有异议,绥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车辆驾驶人梁洪君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某在此起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作为交强险的保险机构,被告中保财险绥化分公司应当依法在保险责任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被告中保财险绥化分公司在交强险承担责任的范围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现原告的损失已超出赔偿限额12万元,超出部分不予赔偿。被告中保财险已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还应赔偿原告蔡某某110000元。综上,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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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占丰诉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张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相撞,致使原告焦占丰身体受到伤害,其行为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行政违法违规责任的划分,是根据违法违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当事人是否负有交通事故责任,不应作为确认当事人过失程度、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本案中周某某的过错和其违法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相对较大,张旭的过错和其违法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周某某、张旭应当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主、次赔偿责任。原告明知张旭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而乘坐,具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可以减轻二被告的责任。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其违法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划分责任如下:周某某承担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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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关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关某某驾驶×××号车与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交管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被告关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关某某是被告哈尔滨铁路局电务段职工,肇事车辆在被告哈尔滨人财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30万元)及不计免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原告的损失费计算问题,误工费标准原告诉请每日138元,被告有异议,原告未提供误工证明,且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跟踪调查时自认每月工资2000元,故本院确认原告误工损失为2000元/月。关于误工期限问题,因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明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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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某某与姜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1、2、4、6,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举示的证据3,被告姜某某无异议,被告阳光财险绥化支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其程序及结论中的伤残等级有异议,因其在指定期间内未要求重新鉴定,且未举示证据证实其异议成立,故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举示的证据5,被告姜某某无异议,被告阳光财险绥化支公司有异议,因被告保险公司未举示证据证实其异议成立,本院综合原告举示的证据6,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原告举示的证据7,因未经当庭质证,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被告保险公司举示的证据中的保险单抄件,原告及被告姜某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保险公司举示的证据中的调查信息表,原告对其内容有异议,且有充分证据证实原告在城镇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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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喜斌未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尽到安全瞭望义务,将行人方某某撞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所驾驶的黑MH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由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方某某与刘喜斌已经合解,方某某撤回了对刘喜斌的起诉,所以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由方某某自行承担。财产保险公司主张方某某和护理人员丁伟均为农村户籍,伤残赔偿金和护理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本案中,根据方某某提供的丁伟的租房合同、营业执照、庆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证实丁伟在溪树庭院小区东商服北数第二门经营洗车行,以及方某某在此居住的事实,故财产保险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主张方某某住院居间雇佣护工不属实,不应按此给付费用。由于方某某提供的住院期间雇佣护工的发票是合法票据,且经鉴定方某某住院期间确需2人护理,财产保险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所主张的事实,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方某某要求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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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唐大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大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对鉴定结论中的九级伤残持有异议,认为原告的九级伤残过高;因该鉴定结论是在双方当事人均参与的情况下做出的,程序合法,被告保险公司虽然申请重新鉴定,但该申请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被告唐大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李某某在庆安镇内居住持有异议,认为出租协议虽然加盖了庆安县万达物业有限公司的公章,但是没有物业人员的签名,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因庆安县庆明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015年8月25日李某某与金双凤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金双凤的房照复印件已经明确证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开始在庆安镇内居住,至今居住时间已经超过1年,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告李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庆安县镇内。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李某某的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告唐大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对原告的误工收入持有异议,认为原告系农村户籍,其误工损失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因原告提供的驾驶证及道路交通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已经证明原告在庆安镇内从事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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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杜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对鉴定结论中的九级伤残持有异议,认为原告的伤情不构成九级伤残;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对鉴定结论中的护理期限持有异议,认为护理期限过长;因该鉴定结论是在双方当事人均参与的情况下做出的,程序合法,二被告保险公司虽然申请重新鉴定,但其申请不符合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故本院对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李某某在庆安镇内居住持有异议,认为物业出具的证明没有负责人签名,加盖的不是馨悦城物业的公章,而是现金收讫章;社区证明也没有负责人签字,证人是否在此居住及证人是否存在不清楚,同时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原告的住院病案及退院证明均体现原告的实际居住地为庆安县欢胜乡永升村,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因庆安县庆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馨悦城物业证明及杨来武、杨丽华、侯雷的证人证言已经明确说明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开始在该社区馨悦城小区居住,至今居住时间已经超过1年,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原告李某某经常居住地为庆安县镇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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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比例进行认定,本院亦无异议,予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李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的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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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柳某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一定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其构成要件看,具备在公路运行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要件。从被告柳某亮的侵权行为分析,青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认定书应予采信。考虑被告柳某亮的过错程度,应按70%承担民事责任。因被告柳某亮驾驶的黑E02J30号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已向被告中保财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又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二被告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切实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应当由被告中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由被告按70%比例进行赔偿。原告刘某某支出的医疗费按已经确认的64905.54元认定。再行医疗费40000元暂不认定,按鉴定意见待实际治疗后按合理票据支出另行主张权利。康复费用按鉴定意见5000元认定。伙食补助费按黑龙江省干部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每天100元,住院25天,计(25天×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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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郭某、苗某某、青冈县丰某现代农机合作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争议焦点是赔偿数额及赔偿责任承担。原告王某某驾驶摩托车与被告郭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王某某受伤。青冈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告王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郭某、苗某某共同承担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应作为定案依据采纳。原告王某某遭受人身损害与此起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其伤情经司法鉴定,已构成伤残,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运用证据正确,该鉴定意见应作为定案依据采纳。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意见不予采纳。原告的各项损失金额共计149546.30元,根据黑龙江省2014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鉴定意见计算,护理费按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根据事故的原因力和原告的伤残程度支持,误工费按农林牧副渔工资标准计算,交通费及鉴定费为原告医疗和诉讼过程中必要的、合理的实际支出费用,因此,原告请求的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郭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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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东明与曲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其构成的要件上看,被告曲某驾驶的机动车具备在公路上行驶造成原告武东明受到伤害的客观要件,原告武东明身体所受到的伤害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根据法律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本案中,青冈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青冈交认字(2013)第112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武东海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曲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武东明无责任。因此说本案被告曲某应对原告武东明请求赔偿的合理部分在交强险赔付后,不足部分承担30%的责任。赔偿项目及标准分别为:一、医疗费22177.50元:1、医药费10527.50元。2、伙食补助费650元,按公务员出差标准日50元计算13天。3、营养费3000元,依据鉴定意见。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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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云与高春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一定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其构成要件看,具备在公路上运行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要件,从被告的过失侵权行为分析,青冈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应予采信。因被告高春雨驾驶×××号轿车已向被告人民财险大庆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据此,首先应由被告人民财险大庆分公司在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高春雨予以赔偿。原告张淑云各项主张支持如下:一、医疗费69491.6元,有医疗费票据12张,住院费清单一份,病历一份在卷佐证。二、伙食补助费5500元,据上一年干部出差标准每天100元,住院55天。三、营养费1200元,每天按50元标准,营养期限24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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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汪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人因一定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从其构成要件看,具备在公路上运行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要件,从被告的过失侵权行为分析,青冈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应予采信。因被告杨某某驾驶×××号福田牌货车已向被告大地财险绥化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据此,首先应由被告大地财险绥化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原告钟某玉各项主张支持如下:一、医疗费4069.06元,有医疗费票据4张,病历、诊断、用药清单。二、伙食补助费2300元,原告住23天,每天按100元计算。三、误工费21717元,钟某玉系中和镇镇内居民,在青冈镇学苑小区B栋五单元501室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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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经兰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受到伤害,造成经济损失,理应获得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为97,005.21元。交通费为1,621.00元,伙食补助费为1,100.00元(50.00元X22天),原告的护理费为15,133.80元(黑龙江省2013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49,320.00元÷365天X22天X2人+49,320.00元÷365天X68天),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133,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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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乔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交通事故已经兰西县交警大队进行了责任认定,并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采信和确认,由此确定原告方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承担30%的责任较为宜,被告乔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承担70%的责任较为宜。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鉴定费票据等方面的证据,经核实后予以确认。由此确定原告吕某某共花费医疗费53,358.50元,再行医疗费8,000.00元,伙食补助费1,300.00元(13天x100元),误工费18,118.33元(2013年电业燃气行业年收入标准54,3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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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贵与吴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龙江天融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贵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获得赔偿。原告医疗费88,539.10元。伙食补助费为5,800.00元(原告住院58天,每天100.00元),原告的护理费为15,600.00元(130.00元X2人X30天+130.00元X1人X60天),原告的误工费为11,896.50元(黑龙江省2013年农林牧副渔平均工资23,793.00元÷12个月X6个月),伤残赔偿金为36,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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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贵玲与刘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本案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刘某某负主要责任。刘某某驾驶×××号丰田牌小轿车,在被告阳某保险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在保险期间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12万元,剩余责任由被告刘某某承担70%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刘某某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提出交警队认定被告刘某某负主要责任有误的主张,未举证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不予支持。二、原告高贵玲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及费用如下:(一)、医疗费39,844.50元。(二)、再行医疗费3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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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国、李淑芝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二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该机动车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进行理赔,不足部分按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本案中,原告孙某国与李淑芝的医疗费(包括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超过了交强险的理赔限额10,000.00元,故对于医疗费超出部分应按相关规定赔偿,不应由本案被告负担。又因此次事故造成二人受伤,依照相关规定对于此项费用应按二原告损失的比例数额予以分配即原告孙某国分得赔偿医疗费1,300.00元,李淑芝分得赔偿医疗费8,700.00元。原告孙某国住院19天,其诉请要求6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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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沭市临沭支公司、刘宁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为一般侵权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事故经兰西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刘宁波负事故全部责任,其给刘某某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因刘宁波驾驶的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0,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刘某某合理损失应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予以赔偿。对刘某某主张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外购药1538.50元、复查费、交通费、再行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及刘宁波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并予以支持。对刘某某主张的556.00元外购药,因非正规票据,故本院不予支持。对刘某某主张营养费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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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卢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赔偿数额及赔偿责任承担。原告所受人身损害与此起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其伤情经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该鉴定意见应作为定案依据采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卢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本案中,王某某所受伤害系卢某驾驶车辆撞伤所致,卢某驾驶车辆在平安财险黑分公司承保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损失风险已转至保险公司。平安财险黑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某医疗费部分32946.00元(其中医疗费20346.00元、伙食补助费3600.00元、营养费9000.00元)中的10000.00元(保险公司已实际垫付该笔医疗费),王某某医疗费部分其余损失22946.00元由卢某赔偿(已实际垫付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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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薛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健康权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从其构成要件看,具备在公路上行驶运行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的严重后果,被告薛某某是该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以及驾驶员,与原告的损害有直接相应责任的因果关系,被告薛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黑EDQ855号松花江牌轻型普通货车已向被告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首先应由被告中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薛某某全部进行赔偿。原告张某某的住院医疗费应按已经确认的53448.03元认定,原告又被鉴定为“择期取出内固定物等费用评估为人民币8000元。”两项医疗费共计为61448.03元,原告的医疗费数额应按61448.03元认定。原告的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80元计算,因原告住院16天,其伙食补助费应按(80元×16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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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甲诉袁永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从其构成要件看,具备在公路上运行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的后果,被告袁永生是该车俩的运行支配人和受益人,与原告的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袁永生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已向被告中保财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首先应由被告中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保财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剩余部分再由被告袁永生进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应按已经确认的41473.11元认定。原告的伙食补助费应按每日80元的标准计算,原告住院25天,伙食补助费应按(25天×80元)2000元认定。原告的营养费被鉴定为,“营养期限为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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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事实均没有异议,绥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在此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作为被告王某驾驶的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机构,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应当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在本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的本案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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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化市鹤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及案外人李学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未尽安全驾驶义务,造成原告受伤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李学忠负次要责任,原告孙某不承担责任。被告赵某驾驶的肇事车辆黑A×××××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化市鹤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险限额300000万(不计免赔)。被告绥化市祥和公交有限公司肇事车辆黑M×××××公交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限额3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间上述保险均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化市鹤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在其承保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依法确认如下:医疗费36614.15元;残疾赔偿金102944元(20年×25736元/年×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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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寿财险绥化公司承认原告王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险绥化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提出因其投保车辆系次要责任,故原告诉求的损失应扣除主要责任肇事车辆交强险应赔付的数额后,由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一)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院认为,车上人员责任险属于机动车责任保险所包括的主要险种之一,属于财产保险业务范围中的责任保险,其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其在扣除对方强险赔付数额后,应承担30%赔偿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其答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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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滨与梁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梁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承认原告王海滨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王海滨主张的事实及绥化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予以确认。被告梁某某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海滨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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