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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串通投标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串通投标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作为**公司的生产办负责人,出于公司业务工作需要,为先入场施工的**公司结算工程款必须履行招投标手续的考虑,介绍推荐了陪标企业,其客观行为上虽然实施了招标企业与投标企业的串通行为,但其并非出于个人的非法目的和利益考虑,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肉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