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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某某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志照 审判员  韩丽娜 审判员  张 康 书记员:付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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