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属初犯、偶犯,我院审查后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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