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宦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以上所列事件1、2、4、6、7项打架及踹门的事实均有证据证明,但都事出有因,有3起已由派出所处理,另2起无伤,无危害后果,情节轻微,以上行为不够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犯罪行为,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事件3、5、8、9、10项,买钢筋,拉空调,接监控,倒土,堵路,不能证实宦某某强拿硬要,只是存在其他经济及民事纠纷。因此,认定寻衅滋事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0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