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史某所提原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已考虑到史某积极救治伤者、自首、部分赔偿的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对其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再支持。对史某所提不应赔偿被害人赵某4停尸费用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笔费用的发生,故对史某的此项上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停尸费票据未加盖公章,不具有证明力,一审法院支持该项费用不当,因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二审期间亦不能补充、完善该证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正确,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让群众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进生 代理审判员 许万彪 代理审判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其系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翟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愿意积极赔偿等辩护意见成立,可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安某在案发后能够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害人近亲属之诉讼代理人诉称,“因被告人安某肇事逃逸致被害人死亡,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在案证据显示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某某案发后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XX违反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康XX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并求得刑事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向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侯公安机关前来处理,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向某某自愿向原告人支付补偿款,取得了原告人的谅解,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因被害人邓某某系城镇户口,对二原告人诉请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人所提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二原告人未提交工资被实际扣减的依据,故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不予支持;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地为江油,原告人作为江油本地人,其主张的交通费过高,一审酌情认定1000元适当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上证据符合刑事证据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要求,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全面地反映起诉书所指控的涉案事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丙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行驶在广汉市三水镇中心村村道段,临危措施不当,本应避让非机动车先行通行,但其刹车不及时,将通行通道占用,致使骑自行车经过该处的吴某甲为避让三轮摩托车撞上道路边的石墩受伤,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广汉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丙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甲受伤后即被送往广汉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1、吴某甲系城镇居民,其母亲肖某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曹某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赔偿了死者家属、伤者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吴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在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所提系自首、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等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雨天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不周,未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经汉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驾驶的陕GYXXXX小轿车在肇事前已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该公司亦应在被告人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额度内承担理赔责任。对上诉人提出,上诉人与吴某某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之上诉理由,经查属实,予以采信;对其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吴某某已缴纳保险费,应视为其对签字或盖章行为的追认。故对其肇事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上诉人不负赔偿责任之理由,经查,证人刘某2证实,其为吴某某买保险,其和吴某某均未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向吴某某提示了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A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致被害人王某某C死亡,且应当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上诉人所提一审责任划分不当的上诉理由,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过错大小为标准将民事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次责任划分就个案而言具有相对性而非绝对性。主次责任划分比例上虽然没有具体的立法标准,但主次责任比例的划分,应体现行为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其原因是受害人驾驶二轮摩托车没有携带头盔,该违法行为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所以不应当对事故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较大的民事责任。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责任比例划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一款(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因超速行驶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符合有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立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金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无牌证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疏忽大意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周金承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金承在案发后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金承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金承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庭审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对被告人周金承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周金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金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付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赔偿了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于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抢救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驾驶机动车过程中疏忽大意、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依法应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较好,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樊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樊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樊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樊某某在案发后,经口头传唤前往芦山县公安机关主动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持未经审验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在道路上未实行右侧通行,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使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事故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对被告人马某某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纪某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对被告人马某某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具有犯罪前科且在此次交通事故后仅赔付被害人35000元丧葬费,未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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