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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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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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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经营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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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经营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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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经营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经营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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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甲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俞某甲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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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非法经营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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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经营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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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到案后已退出全部赃款,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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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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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经营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甲到案后已退出全部赃款,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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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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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依法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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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鄢某某非法经营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鄢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鄢某某到案后已退出全部赃款,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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