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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非法狩猎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手段简单,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未造成较大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陈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