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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公开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公开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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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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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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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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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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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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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系自首,赃物已追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张某甲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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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余某某)(公开版)_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余某某)(公开版)_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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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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