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赵某某所属的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已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对其不起诉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李某飞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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