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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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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甲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左某甲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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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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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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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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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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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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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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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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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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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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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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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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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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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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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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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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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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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对何某某表示谅解,何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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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唐某甲具有自首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系近亲属关系,现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甲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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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喻某甲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已履行赔偿,喻某甲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甲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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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赔偿了18000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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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已履行赔偿,沈某甲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甲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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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且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已履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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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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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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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孔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双方系邻里关系,其积极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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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现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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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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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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