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织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织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