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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马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额补缴税款,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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