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肇事后保护现场、拨打“120”及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与被害人石某亲属及被害人牟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石某亲属及牟某的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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