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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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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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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倪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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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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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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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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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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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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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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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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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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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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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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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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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甲危险驾驶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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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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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柯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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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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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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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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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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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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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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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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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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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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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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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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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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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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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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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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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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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在乡村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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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与周某某达成和解,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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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经达成和解,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纳雍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纳雍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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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甲何会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何会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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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康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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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翟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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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87.82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较少,在酒驾过程中未造成交通事故,且属于初犯、偶犯,归案后张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华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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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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