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甲在明知帮助他人取赌博款违法的情况下,为了得到一定的手续费,仍然提供银行卡为他人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汤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陈某某被诈骗的钱在汤某丙案件中已全部追回,汤某甲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罪认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汤某甲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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