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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立即报警且积极救助伤者,在侦查机关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属初犯,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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