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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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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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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甲危险驾驶案)_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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