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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非法经营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向某某非法经营案)
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